工程监理不可以建议施工单位对作业班组经济处罚。
监理单位的监管对象是施工单位,而并不是具体的施工班组。
关于项目上的经济措施,在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相应的奖罚措施,作为项目管理的措施之一,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据此进行强化管理,而并不能有什么针对性的建议或者是意见,这会给监理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意见执行监理任务。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理规范,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现工程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工程监理不包含造价控制。
工程监理包括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工程监理的简介如下:工程监理,成立之初的初衷是取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这个目标没有实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仍在实行微观工程管理活动;另一个初衷是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队伍,这个目标也没有实现,业主也仅仅出于对法律的敷衍,而仅仅授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程序性的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未获得相应的足够的授权,也无手段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监理的宏大任务。
由于中国的条块管理的实际状况,国家发改委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家建设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出现了重叠,因此只能两家分工合作,也造成中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不可能覆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