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拥有以下权利:明确举报人拥有举报权利和保护权利。
解释举报人可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不良现象进行举报,帮助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同时,国家法律也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或组织对举报人进行报复或打压。
此外,举报人还可以获得奖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获得一定奖励;另外,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也会针对一些根据自身规定举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权。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权。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权。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权。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