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就业困难认定公示时,应选择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认定类型。一般分为贫困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
贫困生指经济困难、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大学生;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方面有不同程度的障碍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失业、下岗、困难再就业的人员;退役军人是指服役结束并已举荐安置但未能安置的退役军人。认真选择认定类型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能够实现公正认定和合理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八)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没有好处
因为就业困难认定的最新规定增加了许多限制条件,使得很多本来符合困难就业条件的人也难以被认定,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而且这也使政府的就业扶持政策难以完善,对于整个社会的就业形势也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如果政府能够针对不同的人群和就业形式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将有助于更精确地定位切实解决就业困难问题,提高就业质量和效率。